为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和规范案件内部审理工作,切实提升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水平,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要求,结合我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派驻机构案件内部协作审理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案件内部审理政治属性,突出服务保障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和敏感案件审核把关,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协作审理方式创新为突破,规范案件内部审理操作流程;以协作审理机制建设为抓手,构建案件内部审理质量体系,持续推动案件内部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统一管理、统筹资源、增强合力、查审分开、协作共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回避制度,促进派驻机构之间相互学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攥紧拳头形成监督合力,提升派驻监督质效。
三、职责分工
1.负责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审查调查组)组长为案件查办工作第一责任人,有权提出案件移送内部协作审理建议,配合协作审理组开展审理谈话等工作,对不适合的内部协审人员可以提出调整或要求回避的建议。
2.负责内部协作审理工作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协作审理组)组长为案件协审工作第一责任人,有权指定协审人员,组织召开案件内部审理集体审议会。
3.协审人员负责案件内部审理具体工作,提出案件内部审理意见,主持案件内部审理谈话,制作案件内部审理报告,不参与案件审查调查及补证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做好记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内部审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审查调查组。
4.协审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工作程序
1.案件移交协作审理。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审查调查组填写《内部协作审理案件移交表》,按照案件内部协作审理分组要求,向协作审理组进行案件卷宗移送。
2.明确协作审理时限。协作审理组明确协审人员,履行内部审理工作职责,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理工作,如需补充审查调查的,内部审理工作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形成内部审理报告。协作审理组形成内部审理意见后,会同审查调查组召开集体审议会,按照集体审议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制作内部审理报告。
4.移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案件审查调查组自收到内部审理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附件: 1.案件协作审理分组表
2.内部协作审理案件移交表
附件1
案件协作审理分组表
审查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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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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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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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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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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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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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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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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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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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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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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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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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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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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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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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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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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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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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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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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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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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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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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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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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部协作审理案件移交表
被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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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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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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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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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实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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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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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审理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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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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