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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7/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9709]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纪委,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纪工委,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底线意识,遏制消极腐败行为,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经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全区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行为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二、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的内容是公职人员将本人的职称与职业资格提供给非本人所在单位使用的行为,包括取得或未取得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外兼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如:律师证、会计证等,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有关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情况。

三、清理时限

区直各单位清理行动从201876日至2018725日。2018720日前,所有已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含未挂靠的公职人员),如实填写《公职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取得及挂靠情况登记表》(附表1)以及《个人承诺书》(附表2)。各单位收集并填写《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存档备案;2018725日前,区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备案情况,汇总填报《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附表4),并将附表4汇总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同时将电子稿报送至thjsdfs@163.com

四、清理要求

凡是20161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之后仍将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企业的公职人员,必须在2018720日前停止挂靠行为,主动纠正错误,在此期间违规挂靠所得报酬,于2018720日前由本人主动上缴至区纪委“510”廉政专户(区纪委账户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东进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拒礼拒贿廉政专户,账号: 1109662109000044131)。本人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缴区纪委“510”廉政专户有关单据证明(打印件或复印件)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收集整理后报区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如果本单位早于201611日自行出台相关清理文件的,以该单位清理时间节点为准上缴所得报酬。

五、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督促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清理登记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

区纪委、监委将对相关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对在本通知下达后不能如实登记清理,拒不整改的,以及在2018720日后继续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理。

各镇(街道、经济区)纪(工)委和市属驻区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于725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纪委第二执纪监督室(电话:89881111)。

联系人:党风政风监督室  张亚庆  电话:89881121

通知及表格在亭湖廉政网首页下载,网址http://www.ycthlzw.gov.cn/

附件:1. 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情况登记表

2. 个人承诺书

3. 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统计表

4. 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汇总表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委办公室     盐城市亭湖区监委办公室

                                                                                                           2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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