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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纪检监察干部“七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3/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0298]

各镇纪委,各街道纪工委,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纪工委、监察室,区纪委各室(办、中心)、派驻纪检组,区委巡察办(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现将《盐城市亭湖区纪检监察干部七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委办公室

                                   2018327

 

 

亭湖区纪检监察干部七条禁令

为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亭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决防止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行为的发生,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 “七条禁令

一、严禁发表、散布、传播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定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违反组织原则,对工作情况、突发事件不请示、不报告,对个人重大事项、突发事项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

三、严禁泄露、打听、过问、干预案情,擅自私存、隐瞒、处置问题线索。

四、严禁本人、配偶及子女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接受基层单位、下属人员的吃请,工作日和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任何场合不得酗酒和参与酗酒。

七、严禁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言行不严谨、不端正。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行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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