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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宣传建议方案
发布日期:2018/1/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9586]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宣传好“六条禁令”“约法三章”等内容,现拟定建议方案如下:

一、宣传内容

1. 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

2.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等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

3. 区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约法三章”。

(具体内容附后)

二、相关载体及责任科室

1. 在区行政中心楼梯间所有电子屏推送上述内容,拟先请广电中心制作视频。(责任科室:干部室

2. 在亭湖报、亭湖电视台每周安排宣传一次上述相关内容。(责任科室:干部室

3. 在亭湖廉政网、“清廉亭湖”微信公众号、手机廉政短信平台上推送,亭湖廉政网一次性推送,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平台每周安排推送相关内容。(责任科室:办公室

三、监督举报方式

在载体上公示相关内容时同歩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898811412. 举报邮箱:thqjwgbs@163.com3. 关注清廉亭湖微信公众号进行监督举报;4. 登录亭湖廉政网进行举报。

附件:1. 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

2.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等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

3. 区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约法三章”

     

区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

2018117

附件1

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

1. 严禁发表、传播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

2.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

3.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活动。

4. 严禁非工作需要谈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信息。

5. 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

6.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

附件2

中共江苏省纪委  江苏省监察厅

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

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等

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

 

  为严格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防范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登记规定

  1. 纪检监察干部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向执纪审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和干预正在办理的执纪审查工作。

  2. 执纪审查人员在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应向组织报告登记:

  (1)非因履职、非经规定程序,打听关于执纪审查中谈话取证、事实认定、处理建议、领导指示、审议讨论等工作秘密;

  (2)要求其私下会见或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被审查人、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

  (3)违规要求向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等;

  (4)越权对执纪审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未经批准,要求其提供有关工作材料;

  (6)在违纪事实和责任认定、纪律处分等方面私下要求给予特殊对待;

  (7)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8)其他需要报告登记的情形。

  3. 遇上述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2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填写《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表》(附表1),报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如发现所在部门负责人等有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的,视情可直接向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报告并登记备案。

  (2)对上述第2条前6种情形,执纪审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立即予以拒绝。讲明纪律和政策,要求其教育引导相关涉案人员端正态度、讲清问题,争取主动。

  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报告登记规定

  4. 执纪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非因履职、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5. 发现审查组成员违反上述第4条规定的,应于24小时内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违规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情况登记表》(附表2),报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发现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违反规定的,视情可直接向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报告并登记备案。

  三、报告登记事项的处置

  6.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办理报告登记事项,对报告登记内容进行甄别,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涉嫌违纪、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7.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对报告登记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需及时向本级纪委相关领导报告。

  四、报告登记的纪律要求

  8. 执纪审查人员对应予报告登记的情形应全面、如实、及时进行报告登记,并保存好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不报告登记或不如实报告登记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登记备案的,应先口头报告,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登记备案。

  9.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报告登记内容要严格保密,严控知悉范围。泄露报告登记内容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严肃处理。

  10. 打击报复报告登记人员或利用报告登记诬陷他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其他

  11.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以及借调、借用、抽调的工作人员。

  12.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工作中,遇违规打听情况、过问工作、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报告登记备案。

  13.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区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约法三章”

为认真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贯彻好“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区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约法三章”: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保持步调一致,坚决维护党章和宪法权威。

二、严守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四个服从”,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切实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主动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

三、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区委作风建设要求,决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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