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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纪委 江苏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等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5086]
  

  为严格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防范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登记规定

  1. 纪检监察干部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向执纪审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和干预正在办理的执纪审查工作。

  2. 执纪审查人员在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应向组织报告登记:

  (1)非因履职、非经规定程序,打听关于执纪审查中谈话取证、事实认定、处理建议、领导指示、审议讨论等工作秘密;

  (2)要求其私下会见或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被审查人、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

  (3)违规要求向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等;

  (4)越权对执纪审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未经批准,要求其提供有关工作材料;

  (6)在违纪事实和责任认定、纪律处分等方面私下要求给予特殊对待;

  (7)发现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8)其他需要报告登记的情形。

  3. 遇上述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2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填写《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表》(附表1),报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如发现所在部门负责人等有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的,视情可直接向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报告并登记备案。

  (2)对上述第2条前6种情形,执纪审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立即予以拒绝。讲明纪律和政策,要求其教育引导相关涉案人员端正态度、讲清问题,争取主动。

  二、违规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报告登记规定

  4. 执纪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非因履职、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5. 发现审查组成员违反上述第4条规定的,应于24小时内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违规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情况登记表》(附表2),报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发现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违反规定的,视情可直接向本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报告并登记备案。

  三、报告登记事项的处置

  6.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办理报告登记事项,对报告登记内容进行甄别,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涉嫌违纪、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7.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对报告登记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需及时向本级纪委相关领导报告。

  四、报告登记的纪律要求

  8. 执纪审查人员对应予报告登记的情形应全面、如实、及时进行报告登记,并保存好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不报告登记或不如实报告登记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登记备案的,应先口头报告,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登记备案。

  9.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报告登记内容要严格保密,严控知悉范围。泄露报告登记内容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严肃处理。

  10. 打击报复报告登记人员或利用报告登记诬陷他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其他

  11.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以及借调、借用、抽调的工作人员。

  12.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工作中,遇违规打听情况、过问工作、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等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报告登记备案。

  13.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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