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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395]
 

只来不往的“礼尚往来”

【典型案例】

某县农业局副局长郭某某,到乡镇调研指导农业生产工作。临走时,当地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说给郭某某准备了两箱土鸡蛋,让装车上带走。郭某桌说,现在中央不允许调研期间收受礼品,我不能要。王某某表示,这是我个人送给你的,又不是村里出钱,咱俩认识这么久,难得你来一趟。郭某某见推辞不掉,想想不是什么大事,就收下了。郭某某又到某农业种植公司调研,种植公司经理也以个人名义送给郭某某两箱土特产。回到农业局后,郭某某没有向局里报告。县纪委给予郭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郭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违规接受礼品和土特产品的案件。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地生根,公款送礼越来越少,相应的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的不正之风也越来越少。但是,与此同时,各种新的送礼方式也演绎出来。本案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一些党员干部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以私人名义赠送收受礼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党员干部总会有一些亲朋好友,有的是旧有亲眷,有的是新交朋友,有的是工作中的同事,还有一些是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时认识的基层干部,等等。亲朋好友之间难免会有礼品礼物的往来,党纪并不禁绝人们的社交往来,也不禁止正当礼尚往来范围内的礼品赠送收受。但也有本案类似的情况,一些党员干部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时,基层的同志以私人名义赠送一些礼品礼物。或者有时基层的同志到上级机关来,也会带一些礼品礼物。一些党员干部往往感觉“盛情难却”,或物品价值有限,属于礼尚往来的范围,“随大流”收下礼品。显然,这样的礼物大都是只来不往的,并不符合亲朋好友之间礼尚往来的范围。

违规收受下属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礼品、土特产,虽然收受礼品的价值不大、数量不多,但却是混淆了公与私的关系,已经越过了纪律红线。与此类似,在基层一些党员干部身上,还有许多这样的拿点、吃点、用点、占点的小问题发生,这些问题虽然违纪违规的数额并不大,但是大都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较坏,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

在具体实践中,这类行为具有四个明显特征:一是小。尤其是与“大腐败”相比,往往显得微不足道,当事人对此缺乏警觉,社会对其也存在一定容忍度。二是多。这些占小便宜的行为在众多领域,以多种形式存在,容易使党员干部产生司空见惯、法不责众心理。三是杂。这类行为产生于模糊地带,友情与交易并存,往往夹杂着合情不合理等成分。四是近。这类行为离基层近,离群众近,危害着党和政府形象,极易使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和成效产生质疑。小腐败是大腐败的前生,大腐败是小腐败的后世,对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的“微腐败”行为,都必须始终保持“零容忍”。因此,要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和惩治制度,切实做到防微杜渐;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微小腐败的治理,让社会监督,让群众监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广大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预防腐败从拒绝小礼品开始,防微杜渐。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条例》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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