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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5月份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2016/5/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762]
 

      全委重点工作:

1、加强对乡镇党委纪委换届纪律的督查,做好区纪委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准备

2、开展“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和“四风”隐身变异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管理和津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检查。

3、组织开展510系列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4、继续抓好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形成交办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专题报告。

5、召开全区执纪审查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加大违纪案件查办力度。

6、加大已移送案件的审结力度,做好结案案件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启动五年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筹备起草党代会区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8、做好区纪检监察内网分级保护工作,对案件管理档案室进行改造升级。

      办公室:1、准备好班子换届相关材料;2、完成省委巡视组移交问题办理情况专题报告;3、做好纪检监察信息网络分级保护整改工作;4、重新更换档案室并做好档案整理;5、加强信息采编工作,撰写上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色经验材料,提高省、市纪委信息采用率;6、做好固定资产核销工作。

      干部管理监督室:1、协助做好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2、加强对乡镇纪委换届纪律的督查;3、协助做好换届乡镇纪委班子配备工作;4、配合做好区纪委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准备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风政风监督室:1、继续做好第一季度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管理和津补贴发放专项整治工作;2、印发《关于开展“四风”隐身变异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3、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4、向各地各部门反馈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意见,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5、与市纪委、区法制办等部门对接近年来我区行政败诉案件,并对市监察局交办的行政败诉案件实施问责;6、向区民政局、财政局、农委下发监察建议书;7、开展在手两件信访件的调查工作;8、党员活动日督查工作;9、八项规定月报工作;10、处理政风热线交办件;11、完成其他工作安排。

      信访室:1、做好信访接待、登录、办结等工作;2、督办转基层信访件的办理,做好署实名举报答复反馈工作;3、梳理排查案件线索,为查办案件提供案源;4、按照市纪委要求,对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中省市下转件检举控告类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统计;5、开展纪检监察系统重复越级信访举报问题集中化解工作。

      案管室:1、在纪检监察案件管理系统平台填报我区5月份相关案管数据;2、召开全区执纪审查人员业务培训暨执纪审查工作会议;3、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线索进行比对分析筛选问题线索;4、完善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相关制度;5、对2011年换届以来的有关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6、做好有关线索办理的督查工作;7、做好谈话室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一室:1、对环科城、农委、交运局“三公经费和津补贴发放”检查情况总结汇总;2、立案3件;3、调查信访件1件;4、继续摸排案件线索;5、督促所结合的基层纪委做好案件结案工作;6、配合市纪委调查信访件;7、完成委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二室:1、做好“三公” 经费及津补贴发放专项整治检查工作;2、做好在手信访件的初核调查工作;3、拟新立案3件;4、指导辖区单位做好执纪审查工作,摸排梳理案件线索,储备案源;5、做好领导交办的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6、做好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案件审理室:1、集中对2015年的审结案件装宗、复查,查缺补漏,迎接市纪委对案件质量的检查;2、督促相关科室对20161-4月份已立案件移送审理;3、加快执行7个已审结的案件和材料归档;4、审结和处分执行新洋陈某等5起案件;5、撰写工作信息2篇;6、做好三审一评工作及做好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继续学习研究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作风办、优化办:1、积极参与市纪委510警示教育活动,并组织我区510 系列活动;2、印发作风建设考评办法;3、参与五一期间的作风督查;4、对全区“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5、开展“十大创新服务举措”立项启动工作,实行项目化推进;6、认真受理投诉,做好投诉件、交办件的协调、调查和处理等工作;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工作室:1、摸排案件线索,立案3件,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2、核查信访件;3、对有关单位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4、完成委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五工作室:1、完成区安监局案件的调查;2、完成信访室转交的南洋镇才堂村和柴坝村信访件的调查;3、到南洋镇继续完成检查“三公”经费和津补贴发放专项整治工作;4、完成委(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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