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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酒驾、大摆婚宴、开网店…将有怎样的处分?
发布日期:2016/3/26       作者:翟羽佳      来源:人民论坛网      浏览次数:[3446]

3月24日,中纪委官网刊登了颇有意味的处理意见,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李某酒驾,其所在单位纪委请求减轻处分,但被驳回了。

酒驾并没有伤人,处罚为何如此严厉?党员干部酒驾、大摆婚宴、开网店…究竟将面对怎样的处分?快看看中纪委怎么说! 

酒驾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处分:

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并对李某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政策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大摆婚宴

2014年6月3日,甘肃省景泰县第二中学党支部原书记杜全铭向景泰县纪委申报为儿子操办婚礼有关事宜,填报了《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作出承诺:“2014年6月5日为次子举办婚宴,宴请亲属100人,宴请朋友200人,宴请标准每桌680元”,景泰县纪委签署意见:“请严格按照报告情况操办”。

但是,2014年6月4日,也就是婚礼前一天,杜全铭在景泰县某酒店为操办儿子婚礼提前宴请了本校老师、县教育系统干部和亲戚,共设婚宴29桌;6月5日婚礼当天11时,杜全铭又在同一酒店宴请朋友和亲戚共设婚宴37桌。杜全铭为儿子操办结婚事宜共设婚宴66桌,超出了承诺宴请人数两倍之多,违规收受礼金18000元。

处分:

白银市纪委最终认定,杜全铭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大操大办儿子结婚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7月31日,白银市纪委给予杜全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违规收取的18000元礼金收缴;白银市委常委会免去杜全铭景泰县第二中学党支部书记职务,甘肃省纪委、白银市纪委先后对杜全铭违规操办儿子婚礼一事作出通报,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纪律政策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明确,党员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开网店

某局年轻干部小王今年春节前回老家时得知,虽然家乡的特产蜜桔质高价廉,但由于销售渠道不畅,一直无法为村民带来收益。于是,小王第一时间在互联网上开了家淘宝店,专卖家乡蜜桔,在为乡亲们解决蜜桔销路的同时,个人也获取了一点利润冲抵开店经营成本。该局机关纪委书记了解情况后,告知小王,他的行为已属违纪,责今他尽快关闭、退出线上淘宝店。

 纪律政策

中国纪检监察报就“《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会被给予相应处分。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做出了解答。

中国纪检监察报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据查阅,《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中详细列出的营利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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