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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5/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2534]
关于印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委十项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区“作风建设巩固年”的深入开展,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厉行节约、清正廉洁意识,现结合我区实际,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亭湖区监察局
                               2015年5月28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改进作风,严明纪律,狠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歪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厉行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营造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亭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中所有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涉及到升学、结婚、乔迁、生日寿诞、升迁、调动、入伍、开业庆典、去世等为由大操大办的行为。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具体要求:
(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友范围,严禁以各种形式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本人或以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直系亲属名义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二)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严禁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的车辆,严禁动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四)严禁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非亲属婚丧喜庆宴请。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表),并提供拟邀请的科级以上亲属名单,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的,须在事后一周内补报,并就迟报原因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可参与帮扶对象、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其他具有慈善或社会公益性质的婚丧喜庆事宜,但须按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第六条 单位职工有婚丧喜庆宴请事宜的,单位可指派一名领导干部代表单位出席,但不得进行证婚、祝辞等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的;
2、不按申报的规模办理,擅自扩大宴请范围的;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车、公款的;
4、违规搞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5、在群众中造成影响,后果严重的;
6、其它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定,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本规定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求管好下属、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把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推进“作风建设巩固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现场督查。对疏于监督,导致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出现违规操办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 务
 
操办事项
 
操 办 计 划
时 间
 
地 点
 
宴 请
对 象
总 人 数
 
其中乡科级以上亲属人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 位 意 见
 
 
 
 
 
 
 
 
纪检监察或分管党风廉政
建设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须在事前5日报送,报告时一并提供拟邀请乡科级以上亲属名单;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的,须在事后一周内补报,并就迟报原因作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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