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亭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党风廉政
建设“一案双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现将《亭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亭湖区监察局
2015年11月9日
亭湖区纪检监察机关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省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盐城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城市亭湖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履行纪律审查职责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规违纪事实,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所负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有违反《盐城市亭湖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一案双查”。
第六条 实施“一案双查”应当厘清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倒查党委(党工委、党组)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倒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七条 实施“一案双查”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盐城市亭湖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调查以下内容:
(一)违规违纪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
(二)发案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是否到位;
(三)其他可能导致违规违纪案件发生的情况。
第八条 “一案双查”实施程序:
(一)提出建议。调查组在对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初核后,须填写《亭湖区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登记表》(见附表),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的建议及依据。
(二)上报审批。对调查组提出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的,由牵头承办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调查核实。对决定实施“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由调查组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牵头承办室报分管领导审核。
(四)定责处理。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室根据错误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决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决定给予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的,由承办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一案双查”调查处理工作由纪委相关职能室承办。“一案双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亭湖区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登记表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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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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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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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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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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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
对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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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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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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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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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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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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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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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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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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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区监察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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