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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7/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810]
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作风建设,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委局机关实际,特制订若干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机关作息制度,提升工作效能,加快工作节奏,办公时间要集中精力做好工作,一般不会客,不处理私事,如临时外出需告知去向。
2、规范请销假制度,室主任请假由分管书记和常委批准,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内由室主任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党的政策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对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的重要事项或问题,未经请示和报告,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擅自表态或发表个人意见。
4、不准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以及委局机关的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谈话、案件调查的情况和内容。
5、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调查工作,不得办“关系案”、“人情案”。
6、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基层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打招呼,为本人及亲友谋取利益;不准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不准越权干预执纪执法事项。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
8、外出公务或接待其他部门到本委办事人员,应当有礼有节、严谨规范;接待来访群众要做到耐心细致、热情相助。
9、认真执行禁酒规定,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任何场合酗酒。
10、不准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准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区纪委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情况。凡违反本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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