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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纪案件审理中建立“一案四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7/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952]
为进一步深化案件审理助辩工作,更好地保障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盐城市纪委《关于建立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党纪案件审理中建立“一案四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方针,按照“推进民主、保障权益、提高质量、丰富载体”的思路,在党纪案件审理阶段,深化完善案件审理助辩制,进一步提高案件审核处理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为保障违纪党员合法权利提供有力保证。
二、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党员违纪案件(受刑事处分的除外)。
三、实施方法
“一案四辩”是指违纪党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依据相关权利规定,根据本人的意愿,可采取自我辩护、聘请党员助辩,邀请相关专家质辩和发案单位领导援辩等辩护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小组)提出申辩的意见与看法,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相应答辩的制度。
  本人自辩主要指违纪党员对审理认定违纪事实的客观性、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直接向审理人员发表自己的申辩意见。
党员助辩主要指违纪党员根据盐城市制定的案件审理助辩制度,通过自行委托或者组织指定的方式,聘请有关支部党员,就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无错或错轻以及其他问题,为其作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专家质辩主要指违纪党员对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中,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卫生等业务性强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申辩的可向审理部门(小组)提出申请,邀请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士进行质证鉴定,为其提供辩护意见。
单位援辩主要指审理部门(小组)在案件审理谈话见面程序结束后,召开发案单位征询会议,要求单位领导主动提供纪律援助,对违纪党员案发背景、本人工作表现、认错态度以及处理建议等内容进行陈述,并列入辩护意见,在案件处理时作为参考意见。
四、基本程序
1.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小组)向违纪党员发出《权利告知书》,征求其采取助辩方式的意见。违纪党员接到告知书,按照本人的意愿明确作出需要助辩的方式,并及时反馈意见。同时,向发案单位下达征求单位意见通知书,告知发案单位履行纪律援助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通知发案单位参加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与要求。
2.辩前准备。审理部门(小组)根据违纪党员的意愿,对自行委托或组织指定党员助辩的,经对助辩人资格审查后,与违纪党员、助辩人办理委托见证手续;对申请专家质辩的,由审理部门(小组)对需要质辩的问题进行审核后,牵头委托相关单位专业人士进行鉴证,并告知违纪党员。助辩人、质辩人确定后,按照适度公开的原则,了解相关的案情与证据材料,并约定具体实施助辩或质辩的时间与地点。
3.实施辩护。本人自辩、党员助辩在审理事实见面阶段进行。审理人员与违纪党员核对违纪事实过程中,听取违纪党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对现场能够解答清楚的问题发表答辩意见与说明。
专家质辩在审理谈话期间或结束后进行。审理部门(小组)邀请专家质辩人员参加与违纪人员的谈话,对违纪党员提出的问题,现场进行解答。对当场不能答复的复杂疑难问题,经专业技术鉴定后形成书面结论,告知违纪党员。
单位援辩在案件审理谈话结束后进行,审理部门(小组)向违纪党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通报案情,听取违纪党员案发背景、本人工作表现、认错态度等内容的陈述,征询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建议。单位援辩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4.辩后反馈。审理人员对违纪党员、助辩人、质辩人、援辩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后,提交审理小组研究,经区纪委常委会过堂后形成审理意见,向违纪党员、助辩人等进行反馈,并讲明有无采纳的依据。审理辩护结论及时与违纪党员党组织进行通报,并作为支部讨论处分决定的重要参考。
五、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违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违纪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人自辩、委托助辩、申请质辩、接受援辩的权利。对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有权直接自行申辩、聘请支部党员或要求组织指定辩护人辩护、接受单位领导援辩,对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违纪事实有权申请专业人士鉴定。
(2)享有知情权利。有权咨询党纪法规的具体规定,了解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知悉案件四辩后审理意见。
(3)申请回避权利。要求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审理人员、助辩人员、质辩人员进行回避。
违纪党员应履行的义务:
(1)实事求是地反映所发生的违纪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尊重办案人员、助辩人员、质辩人员,积极配合履行好办案程序与手续。
2.案件助辩人的权利与义务
助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盐城市审理助辩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
3.专家质辩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专家质辩参与人主要由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质辩参与人的权利:
(1)向审理部门(小组)了解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2)对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单独发表意见与看法。
(3)根据规定,对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与办案人员质证,进行审核、鉴定并作出权威性结论。
(4)建议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补证。
质辩参与人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居中办案,客观公正对待案件与违纪党员。
(2)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本部门、单位内外的其他人员泄露案情、讨论情况及鉴定结论。
(3)不得私自与违纪党员接触,收取其费用或接受宴请与财物。
4.部门、单位领导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了解审理部门(小组)对违纪党员所认定的基本违纪事实。
(2)反映违纪党员日常工作表现、案发原因、案发后认错态度等情况。
(3)对案件处理提出相关的要求与看法,为违纪党员进行辩护。
义务:
(1)实事求是地向审理部门(小组)反映情况。
(2)协助做好违纪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3)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案情。
六、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四辩制度是进一步保障广大党员合法权利的具体实践,是深化案件审理助辩制度、提高依纪依法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纪检监察组织要深入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认真组织实施。各纪检监察组织精心抓好党纪案件审理“四辩”制度的组织实施,强化统一领导。一方面,认真实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帮助违纪党员按照意愿,采用合适的辩护方式保障好权利;另一方面,严格遵守二十四字方针,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水平,实事求是对待违纪党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辨人、质辨人以及单位领导间的助辨意见,充分吸纳合理的意见进行恰当处理,保证案件审理“四辩”制度顺利实施。
3.加强工作考核。为保证四辩工作的顺利实施,区纪委将实行集中管理,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作为案件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因具备条件未实施助辩而发生案件质量问题,追究审理部门(小组)成员的工作责任。
4.严守办案纪律。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向发案单位通报案情,对助辩人、质辩人案件证据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保密的要求限制规定的范围。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举报人、证人因此遭受打击报复等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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