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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联名信、集体访处理实行听证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7/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3265]
关于对联名信、集体访处理
实行听证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发展民主,扩大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重要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听证处理的信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5人以上的联名信;
(二)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
(三)一些办结后又越级、重复反映的信访老户;
(四)涉及面上的一些共性的信访问题,不及时处理会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其他根据领导批示要求以听证方法处理的信访。
第三条  听证组织
(一)凡需要实行听证处理的信访由区纪委信访室组织听证;
(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区纪委信访室主任担任;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反映人(联名信或集体访的选派代表不超过3名)、被反映人组成。根据情况需要,可以邀请审计、司法、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参加。
第四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承办人向参加听证会的同志详细介绍听证信访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办理的过程、调查处理结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及相关政策依据;
(三)反映人和被反映人分别对信访调查过程及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四)承办人根据反映人和被反映人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不同意见的,反映人、被反映人之间可以进行陈述性辩论,并对处理意见提出新的看法;
(五)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应根据事实,结合部门的职能向反映人、被反映人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答复;
(六)听取反映人、被反映人的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的参会代表进行裁定,一般应当场宣布裁定结果。若案情复杂,一时不便裁定的,要当场指定相关部门限期拿出处理结果,并反馈给反映人;
(八)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条  听证应把握的原则
(一)信访问题适用的原则。即听证信访必须是属于听证处理的信访范围,才可适用;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信访反映的问题经听证,只要大多数与会人员认为信访调查的结论是客观公正的,反映人即使有不同意见,也须接受组织的调查结论,但应允许其有保留意见的权利;
(三)听证保密的原则。整个听证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能涉及个人隐私及违反信访保密的有关规定,无关人员不得旁听。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亭湖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助查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透明度,积极探索民主参与信访案件调查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纪委信访室《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意见》,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助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章、党纪条规和法律为准绳,以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有效化解信访问题、控减重复越级信访为目标,有序推进信访举报人参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的信访案件调查工作,不断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效。
二、助查原则
1、本人自愿原则。是否参与助查,必须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在举报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程序实施助查工作。
2、适度参与原则。助查人参与信访案件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安排举报人在某个环节、某个具体问题或全程参与调查。
3、安全保密原则。助查人要严守工作机密,不得将调查情况对外泄露;对助查人不愿公开身份和助查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
4、沟通疏导原则。调查人员在调查中要加强与助查人交流沟通,讲事实、重证据,宣传党纪国法,以理服人,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适用范围
信访举报助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政纪条规,在征得署实名举报人同意后,按照一定程序,有条件地让其本人或相关人员参与信访案件调查的过程。凡署实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激化信访矛盾、不牵涉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在信访举报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实施举报助查。对非署实名举报,但举报事项比较复杂或影响重大的,也可实施举报助查。
四、助查形式
1、举报人助查。举报人直接参与助查;对集访或联名信访举报,可从中选定1-2名代表参与助查。
2、委托人助查。信访举报人要求参与助查,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直接助查的,可由其委托他人助查,委托其他人须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核批准。
3、邀请人助查。对涉及群体利益、影响较大的信访举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邀请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的纪委委员、党代表、党风联络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等参与调查。
4、其他形式助查。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信访案件调查需要,实施其他形式的助查。
五、权利义务
助查人的权利
1)参与权。在调查组的安排下,参与某个环节、某个具体问题或全程调查。
2)建议权。对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工作向调查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包括调查人员回避、助查方案确定、重要问题取证等内容。
(3)监督权。监督办案人员是否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助查人的义务
(1)举报人参与助查的,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证据,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学习和了解党纪条规,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不得纠缠办案人员。
(3)服从调查组安排,配合收集相关情况,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协助调查。
(4)不得干扰调查,不得单独调查或非法获取有关证据,不得与被举报人对质取证。
(5)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机密和相关人员隐私。
(6)在集访或联名信访举报中,积极做好其他举报人的思想工作。
六、助查程序
1、权利告知。由调查组征求举报人意见,确定是否要求开展助查。如需开展助查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参与助查(委托他人助查)审批表》(附2),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向其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附1)。
2、书面承诺。由参与信访举报助查的举报人、受委托人、被邀请人向纪检监察机关签订《助查承诺书》(附3)。
3、审批确定。对实行举报助查的信访案件,在受理7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将信访案件助查(调查)方案报请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4、预约通知。助查(调查)方案审定后,由案件承办人通知助查人,明确其助查时间、内容、形式和纪律,并听取和记录其意见建议。
5、协助调查。协助调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助查人部分助查或全程助查。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助查(调查)方案的,经审批后可重新组织实施助查(调查)工作。
6、反馈情况。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事实,对照有关规定反馈举报人。对已经涉嫌违纪进行党政纪立案处理的案件,助查人不再参与调查。对助查人调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调查人要及时作出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调查处理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可不受上述程序规定限制,调查人员可采取口头告知权利、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助查,并记录在案。如需助查,助查的环节和内容由调查人按上述规定程序从紧安排。
七、相关要求
1、认真制定方案。制定调查(助查)方案要做到科学合理、措施严密、职责分明、安全有序。举报人、受委托人、被邀请人等助查人员要服从承办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践行承诺。
2、统一文书格式。实行信访举报助查工作,要严格申报审批程序,规范运作,并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参与助查(委托他人助查)审批表》、《助查承诺书》等文书资料,要及时随卷归档。
3、严肃工作纪律。承办人员要自觉维护助查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打击报复助查人,泄露其身份,不得袒护包庇被举报人。对存在打击报复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严格按照党纪规定追究责任。
4、加强督查考核。市纪委信访室要加强对信访举报助查工作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对信访案件助查实行分级备案,并将其纳入三年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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