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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十个严禁” 看看《纪律处分条例》怎么说
发布日期:2016/2/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590]
   一、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条例解读】《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条例解读】《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三、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条例解读】《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四、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条例解读】《条例》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2日):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五、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条例解读】《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解读】《条例》第八十七条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有关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2013年12月22日):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七、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条例解读】《条例》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八、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解读】《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4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九、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条例解读】《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节日期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十、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
    【条例解读】《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 节会、庆典活动的。
    【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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