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盐城市委
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
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盐城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5月10日,中共盐城市委印发了《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作风建设,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
2013年5月14日
中共盐城市委关于重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特就有关事项规定重申如下:
(一)一律不得借公务之便接受吃请,索要、收受任何钱物和有价证券。
(二)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基层申请事项。
(三)一律不得未经规范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
(四)一律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
(五)一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
(六)一律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个人娱乐活动。
(七)一律不得借外出开会、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
(八)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工作日中午不饮酒。
(九)一律不得公车私用、违规配车、擅自驾驶公车。
(十)一律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参加非亲属婚丧喜庆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一律严肃处理;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