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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7/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552]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 城 市 亭 湖 区 监 察 局
盐 城 市 亭 湖 区 财 政 局
盐 城 市 亭 湖 区 审 计 局
 
亭纪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盐城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亭委〔2010〕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我区自2010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务审批规范的对象
全区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盐城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二、财务审批的授权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工作后,原则上授权本单位分管机关(分管财政或财务)的副职签批(单位无副职的仍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和办公室主任一般不签批发票,但参与监督审核。
2、单位主要负责人仍要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加强对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对财务审批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
三、财务审批的要求
1、细化部门预算。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财政部门下达的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测算分解,将支出分类细化到“款、项”级科目,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审批人审签时,应对照收支计划严格执行,不签批无计划的支出款项,不签批有计划但无资金来源的支出款项。
2、执行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正常支出按《亭湖区区级机关日常财务开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定点接待和定额控制及政府采购制度,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禁止以任何名目发放个人津贴、奖金、补助等福利性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公务接待须填写接待呈批单,公物采购和维修要编制预算,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实行集体会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发生重大支出项目时,如房屋修建、车辆、办公设备购置和大型会议、公务接待等大额资金支出,须按规定的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其支出的必要性和合规性,形成会办意见后(并将会办意见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委托单位签批人签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财务开支项目,更不得自用自批自报。
4、严格财务手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不得由一人包办单位的所有会计事项的收付业务。对取得的各项原始票据的审批,要求至少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财务审核人审核后,签批人方可签批。单位财务审核人原则上为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财政所长。签批人本人和财务审核人的经费报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签批人方可签批报支。审核人对所审核票据基本内容的完整性、票据本身的真伪负责。签批人对所签票据载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财务审批的监督
1、建立签批人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负责签批的副职每月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汇报单位财务收支及重点支出情况。定期向单位领导班子(单位人数较少的向全体人员)通报财务情况。要广泛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进一步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
2、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履行对单位财务的监管职责,每月检查了解本单位财务票据报支情况不少于一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牵头落实监管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在3月31日前报区纪委党风室、区财政局行政事业综合科、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3、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要认真配合,做好区直集中核算单位的签批把关工作。
4、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以上通知,希即执行。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委          盐城市亭湖区监察局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务 审批 规定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区委、区政府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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