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公示对象)是指: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以下简称勤廉公示)应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勤廉公示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勤廉公示的内容: (一)述职述廉报告。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及分管范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3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群众提出其他要求公示的事项。 (二)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 1基本评价情况。 2测评得票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实施部门提出操作方案,包括公示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以及公示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操作方案报同级党委审定后,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党员、干部、群众向公示对象提出的要求公示的事项,需经党组织审查同意,并由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提出。 第八条 公示对象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时,要对照规定的公示内容和有关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述廉报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退回重写: (一)内容不详实、不具体、不全面的; (二)只讲成绩、不讲缺点,只讲共性问题、不讲个性问题,或只讲客观原因、不讲主观原因的; (三)对党组织提出的公示内容和党员、群众提出的要求公示事项阐述不清楚、不真实的; (四)其它方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实施部门负责将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通过会议、印发书面材料、在公开栏张贴或上局域网等形式,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顺延。 实施部门在公示期间派员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述职述廉报告公示结束后,实施部门应召开公示对象工作职责范围内中层以上干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为全体人员)、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以及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 对勤政、廉政测评结果为不称职、不满意或群众反映较多的公示对象,由纪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组织考核。 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以及组织考核结果应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并在相应范围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或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对有关公示对象视情作出处理。 (一)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问题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经核实尚未构成违纪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经核实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或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意”的,对其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经核实已构成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及评定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时归入公示对象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对公示对象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时,应将勤廉公示的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勤廉公示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工作同步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组织实施。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十六条 勤廉公示工作先从县级及其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做起,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12-12 12:1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