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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2/7/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2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省委将巡视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建立完善省委统一领导、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组织指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负责同志担任,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等为成员。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设在省纪委。巡视办主任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省委组织部负责人、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局)级领导干部担任。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辖市、县(市、区)纪委常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省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省属高等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情况;
  (六)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委安排,巡视组可以开展专项巡视。
  第十三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巡视办根据巡视工作规划,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巡视组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拟订巡视工作年度计划,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省辖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纪委常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不少于1次。每个省辖市巡视时间一般为2个半月左右。
  对县、县级市、南京市辖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以及纪委常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巡视一遍。每个县、县级市、南京市辖区的巡视时间一般为1个半月左右。
  根据实际情况,巡视组可将对省辖市与所辖县(市、区)的巡视结合进行,巡视时间适当缩短。
  有选择地开展对省级机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高等学校的巡视,巡视时间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确定巡视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八条 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并召开有关会议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参加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范围。
  第二十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党委的工作汇报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纪委,组织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通过公布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设立巡视意见箱等渠道,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应将开展巡视与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省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并加强与省有关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省委同意后,及时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其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可就巡视了解的有关问题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主要包括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委。
  第二十七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方案,由巡视办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办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省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办。
  第三十一条 受省纪委或省委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二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三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巡视工作人员选配应当征求巡视机构负责同志的意见。
  为培养和锻炼干部,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新任省委管理的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巡视干部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对干部的职务晋升,巡视办在征求巡视组意见后,可以提出建议,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
  第三十七条 巡视干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九条 省委巡视机构成立党总支,巡视组、巡视办成立党支部,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十条 省委巡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纳入委部机关总体计划。
  加强巡视机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委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省委也可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情况汇报。
  第四十三条 对省辖市及县(市、区)的巡视,实行巡视区域负责制。每个巡视组负责巡视2-3个省辖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视情况也可对巡视区域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巡视办按规定向有关地区、部门移交的巡视事项,实行办理工作责任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移送事项不落实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办可以通过函询、走访等形式,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对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规程及其他单项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江苏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日报》
【2010-7-21 15: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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