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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2/7/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6537]
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行为规范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单位、企业借用财物、车辆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采取冷硬的态度对待来电来访群众。
  5、不准越权办案和擅自对被调查人实施“两规”、“两指”及任何强制性措施,或擅自转移及改变调查对象、终止或延伸调查。
  6、不准对被检查对象诱供、骗供、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或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
  7、不准动用案件查处中所暂扣、没收的各种款项和物品。
  8、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案件情况或者组织和其他办案人员的意见。
  9、不准为自己或他人职务升迁走后门、打招呼、拉选票。
  10、不准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消极言论及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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