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7/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8750]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
    (一)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 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  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一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档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和持股情况;
(二)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在本地、国内以及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三)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四)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包括购买的共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五)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六)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物品的情况;
(七)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以及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八)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和因私在国(境)外活动的有关情况;
(九)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十)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安排(含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调动情况;
 (十一)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涉及犯罪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凡属可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5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15天内履行补报手续。报告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并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需包括所报告事项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结合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工作,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我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同时抄报市纪委备案。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市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或报告,市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委于每年2月底前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省委、省纪委综合汇报一次。
    第十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原则上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细则,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并把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细则。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各地、各部门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乡(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附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报告时间
联系电话
 
事前
 
事后
 
报告事项
报告内容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和持股情况
 
   
 
 
 
 
 
 
 
 
 
 
 
 
 
 
 
 
 
 
 
 
 
 
 
 
 
 
 
报告人签名:
2、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在本地、国内以及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4、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包括购买的共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5、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物品的情况
7、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以及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8、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和因私在国(境)外活动的有关情况
9、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安排(含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调动情况
1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涉及犯罪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组织意见和答复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签名,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在报告内容栏,须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
3、此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各一份,本人保存一份。

【2007-3-8 17:01:15】            
上一篇: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下一篇:关于印发《盐城市领导干部廉政谈心制度(试行)》的通知
Copyright 2016 Tinghu Jijia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委 盐城市亭湖区监委 苏ICP备12035882号-2
地址: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  邮编:224051 联系电话:(0515)66691139 8988113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