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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领导干部廉政谈心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7/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5360]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城市领导干部廉政谈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9日

盐城市领导干部廉政谈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盐城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规定》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心的原则:
(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二)以人为本、坦诚相待;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五)把握政策、严格保密。
第三条 谈心人与被谈心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分别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结合地方、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心;各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分别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心,各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结合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心;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心,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结合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心。
第四条 廉政谈心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认识、态度和执行的情况,对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个人思想动态以及其它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廉政谈心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开展廉政谈心。
(一)领导干部有重要岗位变动或职务提升的;
(二)领导干部负责重大事项等工作任务的;
(三)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和挫折,出现思想情绪波动、工作状态不佳的;
(四)领导干部赴国(境)外考察学习的;
(五)对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通报情况、反馈意见的;
(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查处或本系统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谈心人认为需要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心的;
(八)领导干部本人因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个人重大事项等原因主动要求谈心的;
(九)因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廉政谈心的。
第六条 廉政谈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主谈的领导干部确定。谈心一般应一对一进行,谈心人与被谈心人应作谈心记录。
第七条 谈心人在谈心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来自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反映,以摸准廉情信息。在谈心时,应当针对被谈心人的思想状况进行解疑释惑、善意提醒和积极引导,使廉政谈心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对在廉政谈心过程中,出现应当进行诫勉谈话、信访预警告诫等情形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开展廉政谈心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的考核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时,对谈心记录进行抽查。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未履行廉政谈心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科级以下干部的廉政谈心工作,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8-4 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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