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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7/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1142]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2007〕17号)精神,我市申报的《盐城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盐城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
 
盐城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
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统一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
一、指导思想
规范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中央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部署进行。从2007年7月1日起,一步到位消除市直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差距,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二、实施原则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消除部门差距。运行行政手段,坚决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差距,使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同。
(三)严格监督管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津贴补贴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的范围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2007年7月1日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四、规范的措施
(一)统一项目
1、取法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市直机关需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为:在职人员的基础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性岗位补贴。考勤奖、车贴、节支奖、市内出差包干补贴、误餐补贴、清凉饮料费、年终一次性资金中省标部分、目标奖、手机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以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资金津贴等;离退休人员的基础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性生活补贴、生活补助费、过节补助费、电话费补贴。归并后,上述项目不再发放,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分为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并设立离休人员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我市暂时保留的改革性项目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医疗保险与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医改补贴等5个改革性补贴项目。在国家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市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市政府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奖励性补贴的管理办法。今后,各单位不得自行制订奖励性项目。
5、规范特殊岗位津贴。保留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警衔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法官审判津贴、审计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财政部门农业税工作人员征收津贴、司法助理岗位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上述种类特岗津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省、市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
(二)统一标准
市级机关不同部门同职级同工龄同职龄的人中执行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其中:在职人员的工作性津贴按职级(技术等级)、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适当拉工档次,生活性补贴执行同一标准;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离休费标准所对应的不同职务拉开档次;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适当拉开档次。
(三)统一资金来源
规范津贴补贴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和非税收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各项非税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四)统一实施时间
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按月计发。
(五)统一发放办法
津贴补贴统一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作性津贴由市财政随同国标工资统一划入个人银行卡账户,生活性补贴由单位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划入个人银行卡账户。
五、有关政策
按照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中共盐城市委老干部局、盐城人事局、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细则》(盐人发〔2008〕6号)执行。
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实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各单位资产收益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对各项资产收益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加强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以工会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动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专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三)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各单位必须按照盐城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盐财库〔2006〕12号》,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改进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制度,扎实做好津贴补贴实施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务管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资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对津贴补贴规范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规范后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向干部职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进行宣传引导,切实解决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四)及时办理审批手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申报(隶属于部门管理的参照管理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核对人员信息,对照职级和标准,及时填写有关表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迅速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核发放。
【2011-10-18 1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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