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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以高质量监督执纪执法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发布日期:2024/7/12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3794]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以高质量监督执纪执法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7月12日就“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量”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

  李希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成功实践“四种形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系统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经验做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树立激励担当作为鲜明导向,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抓好学习,把握精神实质,把准实践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全过程各方面。

  李希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必须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走在前、作表率。要充分体现抓早抓小,切实用好第一种形态,做细做实日常管理监督,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充分体现纪严于法,注重执纪执法贯通,准确把握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适用,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要充分体现执纪必严,层层设牢监督防线,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防止“破窗效应”。要充分体现惩前毖后,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引导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充分体现严管厚爱,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更好激励担当作为。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准确定性量纪执法,统筹把握不同情况给予处置,做到精准得当,毋枉毋纵。要充分体现主体责任,督促推动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担负“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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