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以事立案,便于办案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立案后采用的讯问、扣押、查封等措施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确定被调查人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更加及时精准地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笔者结合实践,谈谈采用以事立案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正确把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存在”。以事立案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存在。违法或犯罪事实不仅与职务有关,而且客观上确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是承办人臆断、凭空想象的,而是对控告、检举或已发生的事故(事件),经过初核,依据证据分析判断和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确认。这种判断、确认是对现有的事实,它可以是单一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数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中的一个违法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是全部的违法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存在,还须具备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依据法律规定,能确定对已有的而不是全部的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就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立案处理。职务违法和危害后果是以事立案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规范以事立案的条件。监察法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实行以事立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案件都可以以事立案,对涉案事实清楚、违法犯罪责任人明确,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该以人立案。笔者认为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以事立案:一是有证据证实违法犯罪事实存在,责任人尚不明确,如玩忽职守、安全生产事故伤亡等有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二是遭受重大、巨大经济损失,必须及时采用扣押、冻结、查封等调查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的案件。三是虽有具体责任人,但是以人立案可能受到较大干扰或阻力,可以采用以事立案方式,快速调查取证,确保责任追究。四是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且责任人明确,但因外逃等因素,必须采用调查手段才能使之归案的。
妥善处理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的关系。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两种立案方式,以事立案的,经过调查确定责任人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即可,无需再立案。如果以事立案后对相关责任人再次办理立案手续,会导致出现调查措施在被调查人立案之前采取的情况,案件移送起诉后,对被调查人的立案手续会影响已采取的相关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因此,在实际办案中要把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有机结合起来,宜事则以事,宜人则以人,绝不能强调一个而忽视另一个,要从有利于审查调查工作,有利于及时、有力、准确地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角度精准选择立案方式。(陈春红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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