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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以审理工作新机制保障案件高质量
发布日期:2021/11/24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1767]

 

图为江苏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召开室务会讨论案件。陈昂 摄

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案件审理是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以过硬的审理工作确保过硬的案件质量。

构建分层负责机制,对案件质量全方位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是纪委常委会的参谋助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是案件审理部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强化对案件的审核把关职责,是构筑案件质量堤坝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纪委监委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主审人、审理组、室务会、委领导、常委会五级把关的分层责任体系,实现案件质量把关的“闭环”。省纪委监委制定并严格执行案件主审人制度,明确主审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处置意见负第一责任;要求审理组应全面交叉阅卷、补充提出审理意见、解决一般性问题、总结归纳案件重点难点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向室主任汇报。室主任对于重点问题全面阅卷,掌握第一手情况,保证把关作用履行到位;室务会根据审理组的汇报,分析争议焦点、决定补证方向、把关行为定性、研究量纪处置意见;委分管领导对于重要案件参与审理室室务会审议,对争议问题进行重点阅卷、全方位协调;委主要领导在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前专题听取案件审理情况汇报,对重要案件逐个阅卷,强化政治把关。

江苏省纪委监委在审理某省管干部疑难复杂案件时,案件审理室主任对案件进行全面阅卷,并邀请审查调查部门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参与室务会;案件审理和审查调查工作分管领导对有争议的问题重点阅卷,委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讨论,对案件取证和性质认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了把关作用。南京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对于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交办、重点领域案件,除了听取汇报外,还对案卷反复审阅、仔细推敲,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解决,确保案件处理既吻合客观事实,又能够达到较好效果,为案件审核把关起到了示范作用。通过实施全方面的质量把关机制,江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构建查审共同负责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审查调查工作是案件质量的源头和基础。实现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应构建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增强自身审核把关能力,又要持续向审查调查部门传导新理念、新要求,既要指出问题是什么,又要指出为什么、怎么办,明确路径和方法,从整体上提升案件质量,构建案件质量责任共同体。

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强化对案件的过程把关和方向指引,常态化开展日常问题咨询和疑难问题会商论证;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主动沟通、动态跟踪、提前介入,帮助厘清认定思路、强化取证引导,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效。如,省纪委监委审理的某省管干部通过其子与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虚增交易环节,违规获取手续费和利息的问题,经过与案件承办部门全过程沟通配合、多方面引导取证,该问题被认定为受贿,并得到检察机关认可。

江苏省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从日常案件审理和案件评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出发,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意见》,对调查取证中30项调查取证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制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针对监委管辖的罪名,全面梳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相关要求。省纪委监委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评选高质量案件,将办案经验做法在全省交流推广;组织撰写全省参考性案例,将办案指南与案例分析结合,选取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在整合真实案情的基础上撰写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取证指引作用。

宿迁市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全链条”责任制,构建审查调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出台《关于实行案件质监员制度的暂行办法》,防范证据瑕疵和重复取证。淮安市出台《关于构建案件处理均衡机制的意见》等7项制度,针对案件办理中的质量问题,列出负面清单,明确规范要求。泰州市制定《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对自办案件构建常态化日常检查和评查机制,强化案件质量闭环管控。

构建执纪执法融合机制,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纪法贯通重在构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之间执纪执法办案的内循环,关键是增强纪法思维,运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法法衔接重在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外循环,关键是强化法治思维,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执纪执法贯通融合,做到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政治机关职责定位,在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基础上,构建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双循环机制。

在内循环方面,省纪委监委规范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省纪委监委印发《案件审理业务工作指引》,完善案件审理流程和文书,对纪法罪进行一体审核把关、一体认定处理,实现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在审理文书中,工作指引要求准确概括和评价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特点,深刻揭示案件政治影响、社会危害,做好精准政治画像,突出纪律审查特色。

在外循环方面,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江苏省纪委监委与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构建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沟通协调、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联席会议、研判分析、联合培训和调研等10项工作机制。省纪委监委定期与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就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会商,联合举办业务研讨会和培训班,并就重点课题开展联合调研,构建起各方共同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合力。(苏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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