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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 用公款缴纳个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3/3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674]

    “本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由单位公款支付。”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宁波市镇海区供销社下属单位骆驼供销社原主任施建苗用单位资金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

  2020年9月,镇海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对骆驼供销社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2018年8月就已经调走的供销社原主任施建苗,当年12月份以前的工资仍在骆驼供销社发放。经过核对工资报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财务报表,第六纪检监察组又有新发现,骆驼供销社用单位资金支付职工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款缴纳本应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明显不合法。

  “2016年底,施建苗经与班子成员口头商量,以单位职工收入不高为由,违规决定由骆驼供销社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骆驼供销社以单位资金支付包括施建苗在内的8名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2.6万余元。同时,2015年初至2018年8月,施建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意骆驼供销社出纳罗某开立、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存放单位资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据此,施建苗违规用公款缴纳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同意“公款私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同时,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施建苗能够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可以予以减轻处分。”镇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经镇海区供销社党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施建苗党内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用公款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金额,可能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奉化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以单位名义用下属三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为全体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宁波市纪委监委2019年10月的一则通报中也涉及用公款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查,时任宁波市奉化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杨培君,截流经营收入并设立1400万余元的多个小金库。为了让小金库的钱名正言顺地支出,杨培君处心积虑,制定了一套内部考核办法,并据此将小金库内的资金进行分配,共计私分84.75万元,其本人分得18.375万元。此外,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杨培君通过给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等方式给员工大发“福利”,共计私分国有资产195万余元,其中缴纳的杨培君个人所得税额,共计26万余元。

  “该案共计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270余万元,其中杨培君私分国有资产195多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宁波市奉化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江勇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最终,杨培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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