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纪检监察组织查处案件的质效,进一步强化措施和明确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江苏省纪委监委“1+N”制度体系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办理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快查快结,推升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本委自办案件立案前,案件承办单位应先与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会商,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各镇(街道、经济区)办理的案件应在形成初核报告后,交由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把关,填写《立案前会商记录表》,报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四条 各镇(街道、经济区)案件经审理小组审理,形成审理意见后于每月10日、20日报案件审理室协审。
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经内部审理,形成审理报告后于7日内报案件审理室协审。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各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经会商予以立案的,立案呈批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其中需上级批准立案的,报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条 立案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简易案件15日内移送审理,一般案件2个月内移送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原则上3个月内移送审理。
第七条 审查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整理成卷,符合质量要求。
第八条 审理部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与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材料。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及时指定主审人和协审人。简易案件10日内,一般案件20日内,重大、疑难案件1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无特殊情况应在15日内执行到位,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 案件归档。本委案件承办室应在案件办结后将审查调查卷宗装订成册移交案件审理室归档。各镇(街道、经济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的案件应在处分执行到位后10日内将案卷移交案件审理室归档。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时掌握案件查办情况,办案期限到期前10日及时提醒案件承办部门,案件办结情况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查调查情况中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室每3个月组织开展一次案件质量督查,对案件审理(协审)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多次退查的办案单位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针对审查调查中出现较多、广泛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集中讲评,深入剖析、提出解决途径及完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委自办案件,主审人提出整改意见后,案件主办人应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评查中被扣分,追究案件主办人责任;主审人在整改意见中应列出而未列出案件评查中指出的问题,影响案件质量的,追究主审人责任。
第十五条 在省市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的,倒查承办人或承办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理、案件协审等内容,按照区纪委监委出台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案件是指受到刑事处罚及定罪免刑、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需要履行初核程序的案件;一般案件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审查调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仍需履行初核程序的案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盐城市亭湖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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