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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4个“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
发布日期:2018/8/28       作者:      来源:盐城镜鉴网       浏览次数:[7580]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4个“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时隔不到三年,党纪处分条例再次修订。8月26日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发布。

不到三年党纪处分条例再次修订

上一次发布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在2015年10月。为何不到三年,党纪处分条例再次修订?

人民日报公号发文称: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8月26日晚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全文发布后,中纪委官网刊文评论称:修订《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新增4个“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

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新增了4个“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

原《条例》规定了三种“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四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其中,“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两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新增,“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新增,“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为黑恶势力当“保护伞”情节严重将开除党籍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纪委官网评论称:这次修订《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有利于全党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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