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要闻

“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
发布日期:2023/10/19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107]
       为携手共商、共建、共享廉洁丝绸之路,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依据各国国内法律和应履约的国际义务,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义务,我们通过《“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承诺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共享廉洁发展成果

  原则1:我们认识到,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阻碍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进行反腐败和廉洁建设,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原则2:我们承诺开展正义的反腐败事业。我们承诺展现坚定的政治意愿,并在全社会形成反腐败的高度共识。各国应确认需投入更多反腐败努力的领域,并以结果为导向,采取相应措施抓好落实。我们强调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和良好做法的交流,更有效地应对跨境腐败。

  共商廉洁伙伴关系

  原则3:我们重申,预防和打击腐败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尊重各国反腐败法律以及依据本国国情采取的反腐败政策和措施。我们鼓励建立平等相待、尊重差异、交流互鉴、共同进步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伙伴关系。

  原则4:我们意识到,须有效落实作为全球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廉洁丝绸之路建设至关重要。我们重申,在各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约》缔约国应信守合作打击腐败的承诺,全面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支持《公约》发挥反腐败国际合作主渠道作用,将《公约》作为开展反腐败合作的法律依据。

  原则5:我们认为,反腐败需要各方坚持多边主义,鼓励积极参与现有区域或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并在相关机制下做好立场的沟通协调。我们鼓励各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9/5号决议积极加入、利用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反腐败执法机构间及时交换信息。

  原则6:我们呼吁感兴趣的国家在适当情况下,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签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并推动多双边反腐败合作。我们鼓励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有效、及时地开展腐败案件调查合作,包括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政等方式,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灵活开展腐败及其他腐败相关案件的调查、起诉、审判合作。

  原则7:我们认识到,国内各部门有效协作能促进腐败犯罪侦查起诉、腐败资产追回及相关国际合作。我们鼓励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合作,包括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信息交换。

  共建廉洁营商环境

  原则8:我们鼓励各国制定、执行、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包括反贿赂法律法规。我们鼓励就监测、预防、调查、起诉贿赂及其他腐败犯罪开展多边合作;鼓励各国确保对腐败犯罪的制裁,包括对法人的制裁,是行之有效、罪责统一的,并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我们承诺采取集体行动,以符合国内法的方式,拒绝为触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罪行的人及其犯罪所得提供避风港。

  原则9:我们承诺采取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共服务的廉洁。我们强调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共采购、建设、开发和运营过程公开透明。我们鼓励各国积极评估并降低有损于公共服务诚信的腐败风险,为“一带一路”倡议创造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清廉环境。

  原则10:我们鼓励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鼓励政府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强化“诚信经营”原则。我们呼吁企业遵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实施有效的诚信与合规计划,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并在丝绸之路沿线营造腐败零容忍文化。我们鼓励各国考虑设立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腐败自我报告和预防工作。

  原则11:我们鼓励各国加强投资移民监管,防止涉腐洗钱行为破坏国际金融和经济秩序。我们承诺共同努力查明、冻结和没收非法所得,将非法资产归还给合法所有者,鼓励使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缔约国国内法允许的适当手段,不无故拖延资产返还进程。

  原则12:我们支持反腐败教育研究和能力建设,愿与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开展合作。我们将继续分享良好经验做法,鼓励在符合国内法的情况下交流信息,就商业诚信合规等主题开展能力建设和培训,采取集体行动建立廉洁社会环境。

  原则13:我们鼓励企业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建立有效、全面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秉持最高诚信标准。

  原则14:我们鼓励企业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实施服务和促进其经营所在地民生福祉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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