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搞非组织活动
2017年3月,在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党委换届过程中,施某某和夏某甲得知自己未能成为新一届村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心生不满。两人经多次商议,决定给予本村部分党员每人1000元人民币,让他们在选举时不投票给新一届村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夏某乙,使夏某乙不能当选。在商量确定拟拉拢对象后,施某某拿出现金16000元,通过夏某甲将现金10000元和6000元分别交给本村另两名党员,让他们具体实施上门拉拢工作,共向7名党员和1名党员的家属每人送出现金1000元。2017年4月,施某某、夏某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协助串联的2名党员及收受礼金的7名党员分别受到相应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款予以收缴。
点评
身为党员干部,在面对个人进退留转时不能正确对待,意图通过非组织活动诱使其他党员违背组织意图投票,严重扰乱了选风选纪,败坏了基层党风,理应受到严肃惩处。这起案例中,我们也看到,有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党性原则不强,在面对他人拉拢和诱惑时,以选票来换取利益,而受到相应党纪处分,教训实在深刻。
案例 2
妨害自主行使选举权
2017年3月27日,萧山区河上镇东山村正在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投票。在投票选举过程中,该村村委委员金某某,违反组织原则和换届选举工作有关规定,擅自收取部分党员尚未填写的选票,导致部分选票因空白未填而作废,严重妨害党员自主行使选举权,造成不良影响。同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金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金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点评
党章规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本案中的金某某身为党员、村干部却置党章和党规党纪不顾,公然妨害其他党员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秩序,最终得到的也必定是党纪和法律的严惩。
案例 3
贿选
2017年4月,建德市寿昌镇永嘉桥村党员吴某为当选永嘉桥村村委会主任,与同村村民李某某、陈某某商量,由自己出资,他们二人出面,以花钱“买票”的方式为吴某本人争取支持率。吴某送给陈某某两条利群香烟,要求其帮助拉票助选,陈某某同意后,吴某给了他2200元现金用于拉票助选,陈某某将收到的现金分发给了五户村民,为吴某拉到了23张选票。李某某则出面送给该村村民翁某某400元,要求他选举时投票给吴某,随后吴某将400元付给李某某。以为自己不出面就很安全,却忘记了纸终究包不住火。吴某因贿选多人被当地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同年11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
受不良选举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农村基层,仍然存在送烟酒、送水果甚至直接送钱来换取选票的现象,如果听任这种不正之风蔓延,将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把选风选纪,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有报必查、露头就打,才能维护好公平公正的换届风气,选出好班子、好头雁。
案例 4
破坏换届选举秩序
2017年5月,淳安县里商乡洞坑口村党员解某某作为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对于自己不能参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事,提出了异议。在选举会场,当乡工作人员向他说明原因时,解某某不听解释且大声辱骂,并将杯中的水泼在工作人员身上。同时,在其妻子(非村民代表)扰乱会场时也未及时制止,导致其妻子将乡工作人员抓伤。夫妇俩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6月,解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不能律己,何以律人!解某某作为村监会成员候选人,在对选举相关事宜有不同意见时,没有通过组织渠道进行沟通,反而与妻子一起扰乱会场、破坏选举秩序。这样的人,又怎么能成为群众放心的村务工作者呢?
案例 5
违规拉票
2017年3月,钱塘新区下沙街道上沙社区即将召开会议,测评推荐社区党委委员候选人。会议前夕,社区党员陈某某为了自己能够成为社区党委委员候选人,在社区党员微信群中为自己拉票。他的行为违反了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有关规定,2017年3月,陈某某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违规拉票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积极参与选举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选举规定和党纪党规,私心用错了地方。今年浙江省发布的“十不准”规定更是对拉票行为作出了界定,严明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只有牢记纪律规定,把心思花在正道上,才能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
教育在先、警示在先,
目的就是要依纪依法选出
忠诚担当好头雁、堪当重任好班子,
共同营造
创业奋进好气象、
风清气正好生态、
干群齐心好局面,
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